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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食物安全監管制度由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負責,旨在確保供應香港市民的食物安全和衛生。該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一般最常見需要的食物業牌照種類: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會社牌照、酒牌、會社酒牌
食環署簽發,允許在食肆內烹調及售賣各類食品供場內享用。牌照有效期一年,每年續期。申請注意事項:食肆必須符合食環署規定的衛生、安全和結構標準;通風、排煙、照明、排水、供水等設施必須符合要求;食品處理、儲存、烹調等過程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和員工必須持有相關的健康證明和食品處理證書。臨時牌照:根據食物業規例第33C條,食環署長可以向已達基本要求但尚未完成所有規定的新申請人發出臨時普通食肆牌照,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續期:須在牌照到期前一個月內申請並繳費。違法經營:未經獲准而經營食肆屬違法行為,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允許持牌人於特定場所烹製及售賣特定種類的食物,供顧客在食肆內食用,與普通食肆牌照相比經營範圍和設施要求相對寬鬆。牌照有效期一年。經營範圍受限,常見售賣食品包括麵食類、小炒類、煎炸類、甜品類、飲品類。設施要求:廚房須有良好通風及照明設備,食物配製室須保持清潔衛生,洗滌室須有足夠供排水設施。其他注意事項:不得售賣飯類食品,須遵守食環署相關規例保持清潔衛生。優點:申請和經營要求相對簡單,適合經營規模較小、售賣食品種類較少的食肆。缺點:售賣食品種類受限制,不得售賣飯類食品。
允許持牌人在食物製造廠內烹調及售賣各類食品,供顧客在場外享用。牌照有效期一年,每年續期。臨時牌照:根據第33C條可發出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最長六個月。續期須在到期前一個月內申請並繳費。其他注意事項:須遵守食環署相關規例,不得生產或加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違法經營: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受香港《應課稅品條例》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規管。任何人在香港售賣或供應酒類,必須事先向酒牌局申請並取得酒牌。申請條件:年滿18歲、品格良好、擬經營的場所符合酒牌局規定的要求。申請流程:填寫酒牌申請表格 → 提交申請文件(身份證明文件、住址證明、租賃協議或物業證明、其他所需文件)→ 繳付申請費用 → 酒牌局審核發牌。有效期為一年或以下,可每年續期。轉讓:可轉讓給其他人,但須經酒牌局批准及持有人同意。註銷:持有人可申請註銷;如身故或破產,其執行人或管理人或受託人可於持牌處所經營業務直至牌照到期。其他注意事項:不得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類;不得在禁止時間或地點售賣或供應酒類。違規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受《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規管。任何人在未獲發合規證書或豁免證書的情況下經營會社,即屬犯罪,定罪後可判處罰款20萬港元、監禁2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額外判處罰款2萬港元。申請合規證書:須以民政事務局局長指定的表格及方式提出,申請人可為個人(會社負責人或獲委任代表)或法團,證書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簽發。有效期一年,可每年續期。豁免證書:局長可就任何種類的會址藉命令豁免其不受條例規限。違法經營:未經獲准而經營會社,屬違法行為,最高可罰款20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業務都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商業登記證。須於開業前一個月內作出申請,須提供公司/企業名稱、地址、業務性質、負責人資料。有效期一年,每年續期。
工業污水排入特定水質管制區須受管制,排放前須取得環保署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授出的牌照。申請須提交申請表格、排放地點、廢水處理設施、污水排放量、污水質素、自控方案等資料。牌照條件涵蓋排放地點、處理設施要求、排放量上限、污水質素標準、監測報告要求、記錄保存要求。有效期不少於兩年,可續期。違反規定最高可罰款20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和《空氣污染管制規例》,當局有權針對可能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煙囪、廠房或機械設備,向物業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改造、替換、清潔或維修設備,安裝控制系統,指定運作方式,或禁止使用特定燃料或材料。不遵守通知:初犯罰款10萬港元,屢犯2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持續犯罪每日額外罰款2萬港元。佔用人若違反規例第11條,罰款5萬港元,每日額外罰款500港元。
食環署推行,旨在提升食物業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大型食店/食物工廠以及製造高風險食物的食店/食物工廠須委任一名衛生經理和一名衛生督導員;其他食店/食物工廠則獲委任一名衛生經理或一名衛生督導員;可容納超過100名顧客的普通餐廳須委任一名衛生經理外加一名衛生督導員。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監督員工的食品安全操作、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旨在確保工廠內有足夠的防火措施,以便火災時人員能夠安全疏散。主要規定包括:走火通道(門道、樓梯和通路)須保持良好狀況和暢通無阻;須安裝足夠的消防設備(消防栓、滅火器、煙霧探測器);須制定和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防火演練。違反規例的工廠東主可被判處罰款20萬港元和監禁六個月。
旨在確保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僱主必須提供和維護安全和健康的作業裝置和工作系統,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培訓和指導,並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勞工處處長有權向違規的僱主或工作地點佔用人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可被判處罰款20萬港元和監禁12個月。
旨在就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根據第25條,凡僱傭合約終止,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款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不得遲於終止後七天支付,故意及無理違反即屬犯罪,可判處最高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最多三年。逾期未付款項須按指明利率計息(第25A條),違反第25A條最高可判處罰款1萬港元。
旨在為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提供無過失責任的補償,適用範圍涵蓋全職、兼職、臨時和外判僱員。補償金額按傷殘程度和收入水平計算,最高補償金額為96個月或72個月(視乎僱員年齡)的收入。僱主須為受傷或患病的僱員提供免費的醫療護理及康復服務。條例指明了27種職業病。違反條例僱主可被罰款最高50萬港元,並須向受影響的僱員支付額外的補償。
於2011年5月1日生效,旨在為香港的僱員提供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截至2024年6月15日,香港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為每小時40港元。條例適用於全職、兼職、臨時和外判僱員,但不適用於受僱於政府或公共機構的人士、學徒、見習僱員、在家庭內受僱的人士及自僱人士。僱主須向僱員支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工資,保留僱員的工資記錄以便勞工處查閱。違反條例僱主可被罰款最高50萬港元,並須向受影響的僱員支付額外的補償。